安徽唯独律师事务所
首页
|
联系方式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站
网站首页
公司简介
业务领域
新闻中心
精选案例
律师团队
人才招聘
留言反馈
联系方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领域
>>
诉讼与仲裁业务
>>
正文
刑事辩护和代理
1、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接受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等。
2、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接受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委托,为受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自诉案件原告人以及申请再审的申请人担任诉讼代理人。
信息编辑:
安徽唯独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1/06/28 字号:
大
中
小
上一条:
行政诉讼代理
下一条:
涉外诉讼代理
业务领域
»
诉讼与仲裁业务
»
非诉讼业务
联系方式
联系人:
张小姐
电话:
0551-2836155
传真:
0551-2161155
邮箱:
service@aotejian.com
请添加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