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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和代理

1、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接受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等。
2、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接受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委托,为受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自诉案件原告人以及申请再审的申请人担任诉讼代理人。
信息编辑:安徽唯独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1/06/28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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