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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短款万元 告储户不当得利败诉

编辑:安徽唯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1/06/28  字号:
摘要:银行短款万元 告储户不当得利败诉
银行工作人员为一储户办理完取款业务后,发现短款1万元,认为是多给了这名储户,并向其讨要。在遭到储户否认后,双方对簿公堂。日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今年3月13日上午,39岁的漯河市舞阳县人何某为支付购房款,到舞阳县一银行储蓄专柜办理取款业务,要求支取存款4万元。银行工作人员关某在为何某办理了取款手续后,将100元券40张,10元券一把,50元券一把,100元券4把兑付给何某。就在何某离开后,工作人员发现短款1万元,便认为是刚才的那笔业务出了差错儿,遂赶紧与何某联系。
与此同时,取完钱的何某来到卖房户家中,向对方支付购房款4.17万元,其中10元券一把计1000元,50元券一把计5000元,100元券3把计3万元,100元券57张计5700元。
当天上午,银行工作人员找到了何某,希望他能归还多出的1万块钱。何某说,他并没有多拿钱。双方还一起查看了当时的监控录像,但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银行将何某诉至舞阳县人民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的规定,每把100元券的数额为1万元。何某当时从银行得到4把100元券,即是4万元,多收的1万元现金无合法根据,因此判决何某返还银行1万元。一审宣判后,何某不服,向漯河中院提出上诉。
漯河中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取款的数额问题。每把纸币为100张的规定,仅是银行内部对收入现金进行清点及封存的标准,只是银行系统的内部规定,只对银行系统内部的出纳工作具有规范作用。对支付给储户的现金必须当面清点,并以当面清点的金额为准。银行虽然能够证实储蓄所工作人员给何某6把封好的现金,但不能确切证实所支付现金每把都是100张,故无法认定当时何某领取的现金是5万元。从取款时所填写的取款凭条及储蓄内部记录流水帐中,均能证实何某取走4万元。因此,银行主张何某获得1万元的不当得利,无充分证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遂撤销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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