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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首例自行车撞了不白撞案开审 肇事者被索30万

编辑:安徽唯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1/06/28  字号:
摘要:主任致辞
家住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的张师傅刚退休,却在今年1月28日早上外出遛弯时被一辆助力自行车撞死。昨天,刘某交通肇事案在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骑车撞人致死的刘某不仅被昌平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死者家属还向他提出了3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要求。据悉,该案是近年北京市首例因自行车撞死行人而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也是新交法实施后北京市首例自行车撞了不白撞案。
还没发现前头有人就撞上了据介绍,今年1月28日早6点左右,55岁的张师傅沿着村边的马路遛弯,这时恰逢连续工作了11小时的刘某下夜班回家,因为疲劳驾驶助力自行车,又加上天黑没有路灯,据刘某说:“自己根本没发现前方有人就撞上了。”见自己把人撞了,刘某忙截车把张师傅送到医院,并垫付了3万元的医疗费。但是由于伤势过重,张师傅还是在几天后抢救无效身亡。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让行,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师傅步行遛弯的地方比较靠马路的里侧,负次要责任。
庭审中,刘某对他骑车撞人的经过都认账,但是他表示伤者住院后他已经垫付了3万多元的医疗费,现在死者家属又提出3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明显过高,他自己在企业上班,根本无力赔偿那么多钱。此外死者在遛弯时没有靠路边行走,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所以请法院依法裁判。
自行车撞死人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昨天,负责此案公诉的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向记者介绍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这一规定中的“车辆”既指机动车也包括自行车。我国《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所以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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