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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不合格 判赔一百万

编辑:安徽唯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1/06/28
和县种子公司从江苏省阜宁县科丰种子公司(下称科丰种子公司)购进1万余公斤水稻种子销售给农户后,种植过程中出现早穗现象,造成大面积减产。和县人民法院于6月底一审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一百余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到7月20日,本案的第一被告已履行了大部分给付义务。
2003年11月28日,和县种子公司从阜宁县科丰种子公司购进“协优63”水稻种子16450公斤,并约定种子纯度不低于96%,若每降低1个百分点,每公斤种子应赔偿4公斤稻谷。去年春天,这批种子销售给农户种植后,出现早穗现象,造成普遍减产。科丰种子公司派代表抽样并临田察看确认早穗比例达25%左右。和县种子公司作为销售商及时对农户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科丰种子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1004108元。
和县种子公司将被告诉至法院后,得知阜宁县农业科学研究所(下称阜宁农科所)以土地使用权作价350万元和国营阜宁县稻麦原种场(下称阜宁原种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170万元出资设立了阜宁县科丰种子有限公司。而这些土地是划拔的土地,依照法律规定是不可以作为出资的。因科丰种子公司本身偿还能力有限,原告遂向法院申请追加虚假出资的阜宁农科所和阜宁原种场,以及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盐城信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3被告对资金未到位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和县法院依据原告方的申请,及时对被告方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并委托相关部门对种子质量作出司法鉴定,鉴定部门认定科丰种子公司提供的种子的纯度为85.1%,低于国标10.9个百分点。据此,法院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科丰种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04108元。
法院同时查明,阜宁县农科所以土地使用权作价350万元和国营阜宁县稻麦原种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170万元出资设立了阜宁县科丰种子有限公司,因两被告投资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并未办理出让手续,因而两被告的出资未到位。故法院判决阜宁农科所和阜宁县稻麦原种场依法应在注册资本未到位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盐城信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明知阜宁县农科所、阜宁县稻麦原种场投资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并未办理出让手续,而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鉴于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盐城信和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其证明的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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