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唯独律师事务所

安徽唯独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正文

拆违引起的门面转让纠纷案件

编辑:安徽唯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1/06/28
在省城“大拆违”风暴期间,我所汪观利、王永宏律师代理了一起因拆违引起的门面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2004年10月10日,吴某与金三角建材商城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不得转租。2005年6月10日,吴某又与潘某签订了一份门面房转让合同,约定:吴某于2005年6月20日前将其承租的安徽金三角建材商城门面房转让给潘某使用,由潘某代替吴某每月交纳租金4080元,并于2005年6月10日前支付吴某转让费65000元。合同签订后,潘某依约支付给另一被告袁某(吴某丈夫)65000元转让费,吴某把门面房交付给潘某使用。合肥卫岗集体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应合肥市规范局、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联合通知,于限期内(2005年8月20日前)自行拆除了合肥市美菱大道东侧安徽金三角建材商城门面房。
为此潘某委托我所汪观利、王永宏二律师以吴某、张某两人为被告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返还转让费6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吴某辩称:我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属有效合同,原告起诉原因是安徽金三角建材商城被依法拆除,合同约定的转让费65000元是对我装修费用的补偿。故原告的事实和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袁某辩称:我未与安徽金三角建材商城签订租赁合同,也不是转租合同签订人,只是代吴某收取转让费65000元,不应是本案当事人,请求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为:损害社会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双方当事人转让的安徽金三角建材商城门面房属违法建筑,不属于合法财产,故原告潘某与被告吴某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被告吴某应对造成损失承担主要返还责任,原告未尽审查义务,对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袁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且收取转让费6500元,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故该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吴某、袁某返还原告潘某转让费45500元(65000X70%),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请添加统计